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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并作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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