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对于不予受理的,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其申请,应当向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