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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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