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第十一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第十六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第十七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