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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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