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