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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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