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一条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一、利息净收入,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三、投资收益,五、汇兑收益,第四条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三、投资收益,四、汇兑收益,第五条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一、管理费收入,第七条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第八条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