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第二章提名第六条专利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人)提名:(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第八条提名人在提名专利奖项目时,第九条被提名专利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利权人是组织的,不得被提名专利奖:(一)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第十一条提名人应当审查被提名人下列项目材料:(一)《深圳市专利奖提名项目信息表》,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年提名的数量、提名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等情况,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提名人、提名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被提名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专利奖的提名数量以及提名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情况,第十九条参与专利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信息等有关内容保密,第二十条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当从专利文本质量、技术先进性、专利运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保护措施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综合评分:评审委员会各专家根据提名材料、项目答辩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入围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拟奖项目及候补项目进行审查,评审专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