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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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