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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2-10-11
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第七条省工信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省工信厅每季度公告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组织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厦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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