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建立在市场监管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第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以及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改造的投入,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