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第二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编造、出具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