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