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