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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第四章型式批准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五章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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