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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规定,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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