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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第二章质量义务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第三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十九条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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