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