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第三条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第六条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第七条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的提出部门和审批部门赠送样本,由标准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商定,第十六条标准的征订、发行,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开展自办发行业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