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托运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运输代理经营者的责任)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匿报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超限、夹带、匿报、谎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三)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者备案证明,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