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