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第十一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