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第八条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第十四条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第十九条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