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