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第七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区(县)水务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施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务局的防汛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