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经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转供水管理)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加价水费由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执行公务)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第二十条(处罚程序)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缴纳加价水费的义务)加价水费应当按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