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种畜禽繁育,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