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陈某申请人二:纪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陈某、纪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核算明细表,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应当清楚且全面的知悉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核算明细表,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核算明细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核算明细表,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核算明细表”,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