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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安区人民政府 | 2023-06-20
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9号)不服,依法向被申请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提交公开厦同建〔2021〕12号文件申请,厦同建〔2021〕12号文件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向同安区人民政府提交的11个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申请审批的请示,被申请人认为厦同建〔2021〕12号文件为内部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文件为过程性的请示报告信息,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官网上传了依法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9号)事实清楚,申请人通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厦同建〔2021〕12号文件,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大同街道古庄村、顶溪头村等11个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申请审批的请示》(厦同建〔2021〕12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厦同建〔2021〕12号文件系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请示报告,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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