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使用数据或提供托管服务,鼓励数据来源者依法依规分享数据并获得相应收益,并提供核验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对用于公益服务的公共数据遵循“开放是常态、不开放是例外”原则,升级改造北京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公共数据服务,(十)推进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按照有条件有偿使用的方式,推进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规范公共数据专区授权条件、授权程序、授权范围,以及运营主体、运营模式、运营评价、收益分配、监督审计和退出情形等,被授权运营主体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用于支持发展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探索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单位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登记、上架、备案对外交易的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