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1法定代理人:林某2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申请人林某1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了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在其同学即第三人陈某离开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二、对申请人的处罚量罚适当申请人在班级教室与同学发生冲突时,被申请人作出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申请人、陈某及同学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鉴定书等证据,当晚申请人殴打陈某后,故申请人有关“陈某的牙齿脱落是在发生冲突后的一个月,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