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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安区人民政府 | 2023-06-20
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申请人王某某、林某1、林某2、杨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4号)不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4号),被申请人以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建筑为由对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处以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厦同城管拆〔2022〕24号),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10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转让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2002〕地**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和厦门**×业印刷有限公司《报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二份、《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同安区新民**号土地、厂房处置意见》(监管〔2017〕16号)、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厂房租赁合同、配合调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公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函》(厦同城管〔2022〕函45号)、《关于提请认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复函》、航摄图等,故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且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申请人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同城管拆〔2022〕24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调查事实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40.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4号),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前提是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勘验、调查、询问、立案、审批、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4号)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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