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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安区人民政府 | 2023-06-20
申请人:纪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申请人纪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6号)不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6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厦同城管拆〔2022〕26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成果报告》、《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同洪塘字第NO4072-2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同洪塘字第NO4072-2号)、《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商请核实洪塘镇纪某某等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问题的函》(厦同城管〔2022〕函166、167、168号)、《关于商请核实洪塘镇纪某某等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问题的复函》(同资源规划函〔2022〕337号)、《关于商请核实洪塘镇纪某某等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问题的复函》(厦同建函〔2022〕117号)、《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核实洪塘镇纪某某等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问题的复函》、航摄图等证据佐证,责令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号违法建设的住宅,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同城管拆〔2022〕26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调查事实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2.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厦同城管告〔2022〕220号),33.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6号),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勘验、调查、询问、立案、审批、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后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6号)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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