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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松江区人民政府 | 2024-01-31
正文文件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松江区设立总部,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第二章总部支持内容第五条(支持对象)本专项支持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所属行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以下三类企业:(一)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2)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3)综合发展情况较好;(4)总部功能显著,(二)区域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2)综合发展情况较好;(3)具有区域性以上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三)高成长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综合发展情况较好;(3)符合松江区G60科创走廊“6+X”产业导向,对经认定的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发展情况,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指标达成后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发展情况,对综合发展情况好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区经委编制发布年度总部认定申报通知,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经认定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总部扶持资金申报时向区经委提交《总部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功能发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经济数据、企业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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