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初审、组织考核评价、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基本条件)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申报通知)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七条(申报程序)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区经委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街镇推荐意见表后受理申报,第十条(考核评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参加一次考核评价,松江区内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材料)参加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三条(评价结果)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十四条(信息报送)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积极报送企业技术创新信息,需向区经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第十六条(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结果不合格,企业自撤销资格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