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第三条(管理部门)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获得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服务贸易)项目资金支持的再给予市级扶持资金最高50%的配套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类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为鼓励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对获得上海市企业市场多元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第七条(申报通知)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第九条(项目评审)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第十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第十三条(财务监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