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文件松江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鼓励松江区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积极创建国家、市级和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第三条(管理部门)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第五条(支持范围)本财政资金支持为一次性项目,对于已经获得同一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支持标准)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七条(申报通知)国家级和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区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区经委公布认定结果后,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第八条(项目申报)经认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支持,第九条(项目评审)区经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二条(财务监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