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二)按建设单位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责任单位,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技术审批应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地质结构变化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提出工程变更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变更审批表》,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增加的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或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估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项目建设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除外),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一)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但不超过10%的,(二)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