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第十七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批复文件,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规模,项目建设单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七条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和各专项规划等,(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需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区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核定后,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