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进度安排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二、认定申报及受理【系统在线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不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申报材料提交地址: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光小区24号)材料集中受理时间段:2023年第一批申报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申报咨询信息】本区申报事项咨询:69697671系统使用问题咨询:88659000(技术支持)、88656315(信息变更)、88656304/6305(高企知识产权申诉)三、企业年报、更名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账号找回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理即可,四、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将不予受理,应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应一并提交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