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第十二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成员单位有关平安建设的具体工作职责由统筹协调机构确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统筹协调机构确定的有关平安建设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非成员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第四章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涉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章社会参与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第五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查、矛盾调解、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平安建设活动,统筹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