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上的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第八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九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的,第二十条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登记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申请或者市农业农村部门依职权注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到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但申请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可以提供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持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