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第三十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入方基本信息,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进行审批,第三十六条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民间融资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现场检查合计每年每机构不少于1次,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第五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