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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谷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谷区人民政府 | 2025-09-16
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孵科技型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24家,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2025年8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平谷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为早期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场地须位于平谷区、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平谷区登记注册×第三条本措施第二条所指的早期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平谷区高大尚建设方向的科技创新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不超过60个月×第四条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按照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分类认定×(一)专业孵化器认定×专业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依托专业化的运营团队、服务内容和技术平台,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在建项目除外),签约有关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型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二)创新型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为早期阶段技术创业企业(团队),提升经营韧性与成长效率×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孵科技型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24家,每个签约机构和创业导师年平均服务次数分别不低于5次×第三章认定管理×第七条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变更名称×第十一条加强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有关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四)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三条支持条件×申请本措施支持政策的孵化器须为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认定且在认定期限内的孵化器×第十四条支持内容×(一)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每年度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增值服务实际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每年度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0%进行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孵化器培育优秀硬科技企业×根据当年对在孵企业孵化服务的成效,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四)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认定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第十五条申报程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本措施每年发布孵化器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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