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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 2025-07-04
修订了《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电话:029-87321242)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不得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近3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第九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获得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主体履行日常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产品,第十四条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第十六条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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