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全链条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统筹谋划、遴选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绩效评价、评估验收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遴选确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验收抽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等事项予以公示,产业集群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第八条建设方案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备案后,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县(市、区)应根据印发的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县级建设方案,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建档立册,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七条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产业集群项目变更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市本级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