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在防城港市生产、销售产品且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我市标准厂房的(不得转租)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年贴息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的5%,《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22〕4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