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2〕25号)的文件精神,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对承租市、县(市、区)公有房产(包含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工会、人防所属的各类公有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四、对受扬州市政府表彰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五、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七、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八、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十、对疫情期间稳定全市产业链供应链作出贡献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十二、着力保障疫情期间物流畅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十三、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十四、对于2021年下半年和2022年新落户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