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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12-30
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作如下修改: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涉及使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全部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混合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层高不超过3.3米,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相关解读:《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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